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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恐怕难有赢家

2021-03-12 16:33:53

2008年年初,法院审理了一个案件。
原告张红诉称,她和被告王刚是多年的朋友。2004年12月,她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王刚是外地人,在本地无房,便向张红提出借用此房暂时居住。考虑到王刚是自己的朋友,张红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王刚的要求。双方口头约定,王刚代张红向银行归还贷款,用以冲抵房屋使用费;另外,只要张红提出用房要求,王刚就立即腾房。最近,张红多次与王刚联系,要求王刚腾房,但是王刚却以种种理由避而不见,并始终使用着该房屋。万般无奈,张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刚立即腾退房屋。
被告王刚则称,他与张红确实是多年的朋友。因自己是外地人,所以借用张红的名义买下了这套经济适用住房,王刚并支付了首付款和贷款。双方当时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房屋涨价了,因此张红反悔。王刚称,这房子原本就应该属于自己,所以不同意腾退。
那么,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了如下事实:
2004年12月,被告王刚借用原告张红的名义,购买了这套房产,王刚并支付了首付款及贷款。2005年12月,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完毕,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张红。2006年年初,王刚入住了该房屋。
法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人是张红,其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被告王刚无权占有、使用该房屋;因此,判决王刚腾退房屋。
王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王刚腾退房屋后,主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王刚称,2004年12月,自己以张红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了上述房屋,房款总价为60万元。王刚并以张红的名义支付了首付款及贷款。
王刚又称,根据有关规定,他以张红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房屋应当归张红所有。现要求张红按照房屋的评估价值245万,对其给予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刚因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而借用了张红的名义,双方之间形成合同关系,该合同应属无效。
对于该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另外,张红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应当给予王刚相应的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张红给付王刚130万元。
 
至此,王刚与张红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我们因此亦应当意识到,借名买房确实存在着无法掌控的法律风险。
比如,对于借名人而言,如果登记人(出名人)离婚、死亡、对外负有债务,以及反悔、擅自转让房屋等情形出现时,那么借名人极有可能遭受财产上的损失。
当然,借名人在遭受损失后,可以要求登记人(出名人)予以赔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可以想象,这样的过程该有多么劳顿与煎熬。
同时,对于登记人(出名人)而言,如果借名人不按时偿还贷款,则登记人(出名人)必须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其会有不良的信用记录;
如果实施了限购政策,则登记人(出名人)另行购买自己住房的意愿将难以实现;
如果登记人(出名人)自行反悔,则应当赔偿借名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
 
可以说,借名买房的当事人,如同案例当中的王刚和张红,恐怕难有赢家。
 
我曾经阅读了一位律师同行写的书——《你活得好吗——法律养生让生命无忧》。这本书告诉我们,当我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时,我们的权利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我们才能够活得踏实,活得舒畅。
 
                                                 
本文收录于随笔集《律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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