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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规程”之非法证据排除

2022-08-08 11:53:45

   2022年4月15日下午,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举办了2022年第一期业务培训讲座,由曾沛律师为全所律师主讲了 “三项规程”之非法证据排除。主讲人首先介绍了“三项规程”和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意义,然后重点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业务讲解。



一、“三项规程”名称及背景

   首先,主讲人介绍了“三项规程”的名称及制定背景。“三项规程”即《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三项规程”是2016年两高三部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改革要求,抓住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法庭调查三项庭审中的关键环节制定,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二、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有关规定

   其次,主讲人总结了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从1979年、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禁止非法取证,到2010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再到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系统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对审判阶段的排除非法证据进行了系统性规定,最后到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再次将非法证据排除写入刑事诉讼法,我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的概括性规定到较为完整的系统性规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三、对非法供述的排除规则
  
   再次,主讲人对非法的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规则进行了详细介绍。指出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等证据之外,在实践中也有对其它证据如鉴定意见、勘验和辨认等各种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主张非法证据排除的。还提出我国排除非法证据是将被告人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核心的。2018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对范围和适用对象予以了扩大,除了刑讯逼供、变相肉刑、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外,还增加了违法使用戒具、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并强调2018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要同时具备方法的非法性和违法程度的严重性、供述的非自愿性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同时,结合我所吴律师、李律师办理的马某伟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与会律师还就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区别进行了分析讨论,认定存在“时空交叉”、取证主体不合法等问题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其它证据如果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予以排除。
 
四、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最后,主讲人还就被告人的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进行了补充说明。指出该规定是2017年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开始设立,2018年《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再次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对防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架空有重要意义。且该规定只用于被告人被刑讯逼供的行为,其它非法取证行为不适用。对于重复性供述,原则上予以排除,但更换讯问人员和变换诉讼阶段后取得的自愿供述,不在此列。

   主讲人的这次讲授,系统完整地梳理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有关规定,受到了线上线下律师的一致认可和好评。结合律师法律服务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如何实际运用等问题的讲解,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拟于以后再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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